黄山风景区游客宿营帐篷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黄山风景区遗产资源保护与环境管理,确保进山游客旅游安全,提升旅游管理与服务品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黄山风景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景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黄山风景区遗产资源保护与环境管理,确保进山游客旅游安全,提升旅游管理与服务品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相关规定以及《黄山风景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景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宿营帐篷,包括企业经营类帐篷与游客自备类帐篷两种类型。
第三条 游客宿营帐篷管理遵循“职能管理与企业经营相分离”、“整体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游客需求与景区管理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黄山风景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规划、园林、公安、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物价、旅游行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客宿营帐篷实行职能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在北海、西海、天海、玉屏等四个片区的指定范围可设置游客宿营帐篷。设置地点须位于相关经营单位的“四包”范围之内。 具体设置区域与位置划分,由综合治理部门商有关职能部门后确定,并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
第六条 游客宿营帐篷的类型为单人帐篷和双人帐篷两种。 黄山风景区禁止设置大型宿营帐篷。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企业经营类帐篷核准数量暂定为200顶。具体数额分配由综合治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驻山单位议定。 旅游黄金周以及小长假期间,根据游客需求并经综治部门审核把关,可适当增加企业经营帐篷的数量。
第八条 企业经营类帐篷经综合治理部门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由各有关企业实施经营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设置经营类帐篷。
第九条 各区域内的企业经营类帐篷外观设计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体现本区域旅游资源特色和文化元素,并标注紧急救援、旅游投诉以及综合服务电话。
第十条 游客设置自备帐篷,应当遵循黄山风景区环境保护、旅游安全、卫生以及综合治理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在划定区域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搭建。
第十一条 按照“宏观控制、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的要求,黄山风景区在指定的区域内核准设立游客自备帐篷。具体位置由综治部门划定并向游客公布。
第十二条 综治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最小化、游客需求合理化”的原则,结合旅游淡旺季的具体情况,商有关职能部门核定各区域内游客自备类帐篷具体数量。
第十三条 核准设置的游客自备类帐篷分别委托所在区域内的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 游客设置自备帐篷,应当到相应经营单位领取签号,办理身份登记等相关手续,接受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综合管理的相关教育,在受委托的经营单位指导下科学设营。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应当对游客宿营帐篷加强安全防范;应当对游客宿营帐篷设置区域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应当为自备类帐篷宿营的游客提供洗漱、公厕使用、消防设施、宿营咨询、夜间保安巡逻、撤营后的场地清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类帐篷收费管理应当“统一定价、明码标价”。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对游客自备类帐篷进行日常管理的各经营单位可适当收取管理与服务费用作为补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范围以外区域,黄山风景区禁止设立游客宿营帐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宿营帐篷,包括企业经营类帐篷与游客自备类帐篷两种类型。
第三条 游客宿营帐篷管理遵循“职能管理与企业经营相分离”、“整体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游客需求与景区管理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黄山风景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规划、园林、公安、工商、卫生、安全生产、物价、旅游行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客宿营帐篷实行职能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五条 黄山风景区在北海、西海、天海、玉屏等四个片区的指定范围可设置游客宿营帐篷。设置地点须位于相关经营单位的“四包”范围之内。 具体设置区域与位置划分,由综合治理部门商有关职能部门后确定,并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
第六条 游客宿营帐篷的类型为单人帐篷和双人帐篷两种。 黄山风景区禁止设置大型宿营帐篷。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企业经营类帐篷核准数量暂定为200顶。具体数额分配由综合治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驻山单位议定。 旅游黄金周以及小长假期间,根据游客需求并经综治部门审核把关,可适当增加企业经营帐篷的数量。
第八条 企业经营类帐篷经综合治理部门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由各有关企业实施经营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设置经营类帐篷。
第九条 各区域内的企业经营类帐篷外观设计应当与环境相协调,体现本区域旅游资源特色和文化元素,并标注紧急救援、旅游投诉以及综合服务电话。
第十条 游客设置自备帐篷,应当遵循黄山风景区环境保护、旅游安全、卫生以及综合治理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在划定区域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搭建。
第十一条 按照“宏观控制、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的要求,黄山风景区在指定的区域内核准设立游客自备帐篷。具体位置由综治部门划定并向游客公布。
第十二条 综治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最小化、游客需求合理化”的原则,结合旅游淡旺季的具体情况,商有关职能部门核定各区域内游客自备类帐篷具体数量。
第十三条 核准设置的游客自备类帐篷分别委托所在区域内的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 游客设置自备帐篷,应当到相应经营单位领取签号,办理身份登记等相关手续,接受环境保护、旅游安全等综合管理的相关教育,在受委托的经营单位指导下科学设营。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应当对游客宿营帐篷加强安全防范;应当对游客宿营帐篷设置区域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应当为自备类帐篷宿营的游客提供洗漱、公厕使用、消防设施、宿营咨询、夜间保安巡逻、撤营后的场地清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类帐篷收费管理应当“统一定价、明码标价”。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对游客自备类帐篷进行日常管理的各经营单位可适当收取管理与服务费用作为补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范围以外区域,黄山风景区禁止设立游客宿营帐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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